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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已在本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风险因素”中披露了可能面对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400,01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拟派发现金红利合计人民币200,005,000.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应该依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8月30日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资料于2022年8月24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姚春生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与格式符合有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的过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1,931.73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26.51万元。

  监事会认为:公司制定的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公司经营、资金需求、股东回报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各样的因素,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真实的情况,能体现对投入资产的人的合理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以公司总股本400,01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00,005,000.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1,931.73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26.51万元。这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11号),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1.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0.88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283,590.88万元,扣除部分承销和保荐费用7,348.84 万元后收到的募集资金为276,242.04万元,已由承销总干事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汇入本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用、法定信息公开披露费用、发行上市手续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946.23万元后,公司这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74,295.8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61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截至2022年7月31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1,931.73万元,详细情况如下:

  截至2022年7月31日,公司已支付发行费用9,295.07万元,其中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手续费26.51万元。详细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1,931.73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26.51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企业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出具了核查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这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以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

  因此,我们都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1,931.73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26.51万元。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详细核查,查阅了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独立董事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等相关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 9458号),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国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14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国博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一)《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9458号》。

  (三)《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股权登记日的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博电子”)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相关数据(未经审计),公司2022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人民币26,213.65万元。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78,103.12万元,其中母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人民币69,467.65万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2年半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按公司截至2022年7月31日总股本400,010,000股为基数计算,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拟派发现金红利合计人民币200,005,000.00元(含税),占公司2022年半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约76.30%。2022年半年度公司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此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分红规划。此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经审阅《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体现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一致利益。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赞同公司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制定的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资金需求、股东回报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真实的情况,能体现对投入资产的人的合理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以公司总股本400,01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00,005,000.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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