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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查收!疫情期间市级重点保供企业资金补贴申报指南来啦!

  日前,成都市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从持续加大疫情防控力度、支持各类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加大援企稳岗力度、补齐短板加大项目投资力度、着力稳定居民消费发展经济新业态六个方面提出20条具体举措,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印发了《疫情期间市级重点保供企业资金补贴申报指南》,明确了物流费用、员工防护费用补贴,入场交易服务费(交易佣金)补贴,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三个方面的疫情期间市级重点保供企业资金补贴申报指南。

  被确定为成都市生活必需品保供的重点企业(名单见附件1)且企业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

  项目实施时间为疫情期间,具体起止时间为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成立日(1月23日)至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撤销日。

  1. 重点企业为保障成都市场粮食、食用油、肉类、食糖、食盐、蔬菜、蛋品、奶制品、瓶装饮用水、速食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直接产生的下列物流费用:

  2. 重点企业为保障成都市场粮食、食用油、肉类、食糖、食盐、蔬菜、蛋品、奶制品、瓶装饮用水、速食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直接产生的下列员工防护费用:

  1. 对项目实施期间成都市场出售的收益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且成都市场零售门店数50个以上(含50个)的企业,按照物流费用、员工防护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的50%分别给予补贴,合计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

  2. 对项目实施期间成都市场出售的收益3亿元以上(含3亿元)且成都市场零售门店数5个以上(含5个)的企业,按照物流费用、员工防护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的50%分别给予补贴,合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20万元(含120万元);

  3. 对项目实施期间成都市场出售的收益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按照物流费用、员工防护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的50%分别给予补贴,合计补贴金额不超过80万元(含80万元);

  4. 对项目实施期间成都市场出售的收益1亿元以下的企业,按照物流费用、员工防护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的50%分别给予补贴,合计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5. 对重点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按照物流费用、员工防护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的50%分别给予补贴,合计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

  2. 项目资金证明材料。包括物流费用、员工防护费用、成都市场出售的收益等合法票据、成都市场经营门店清单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5.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自本申报指南印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申报单位结合真实的情况进行申报,并提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2-1)、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2-2)、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3),材料加盖公章后邮寄至市商务局相关处室。其中重点保供企业材料交至流通产业处,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材料交至国内合作处。市商务局审核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预拨资金。预拨比例为项目申报金额的30%,预拨资金总额最高为相应支持标准上限金额的30%。(为便于企业预估发生费用,费用期间为1月23日至3月31日;最终以实际项目实施时间进行结算。)

  疫情结束三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统一通过市商务局廉政风险防控和专项资金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申报项目,提交申报材料,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在信息化平台初审后,形成正式报送文件联合转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审核、评审、审计、公示等工作,办理资金结算。

  项目实施时间为疫情期间,具体起止时间为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成立日(1月23日)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撤销日。

  疫情期间,市上确定的参与保供、疏通农产品等供需的重点批发市场减半征收经营户入场交易服务费、交易佣金,减收部分由政府补贴,每个批发市场补贴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2. 项目资金证明材料:落实支持政策的通知、疫情防控期间入场交易服务费(交易佣金)收费清单及相关会计凭证、疫情防控期间享受政策的入场经营户入场交易服务费(交易佣金)明细表(包括经营户姓名、身份证号、金额、联系方式、摊位号等内容);

  5.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自本申报指南印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申报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做申报,并提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2-1)、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2-2)、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3),材料加盖公章后邮寄至市商务局国内合作处。市商务局审核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预拨资金。预拨比例为项目申报金额的30%,预拨资金总额最高为支持标准上限金额的30%。(为便于企业预估发生费用,费用期间为1月23日至3月31日;最终以实际项目实施时间进行结算。)

  疫情结束三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统一通过市商务局廉政风险防控和专项资金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申报项目,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在信息化平台初审后,形成正式报送文件联合转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规定组织并且开展项目审核、评审、审计、公示等工作,办理资金结算。

  三、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根据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度的35%给予补助。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对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目前我市暂无此类情况。我市将视省上任务下达情况,结合省商务厅出台实施办法,及时研究出台具体政策和申报程序。咨询可联系流通产业处 王曦 联系电线。

  (一)本申报指南所述的材料为申报单位在资金预拨、项目申报时所需要提供的基本材料,如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申报单位补充进一步佐证材料,申报单位应按要求配合提供。

  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申报单位申报项目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三)本申报指南实施时间:本指南从印发之日起施行,至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撤销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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