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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跨年度发票的财税处理

  【案例3-1】房东在2022年的12月底前开具了2023年1月至3月房租发票31.50万元(专票,税额1.50万元),本来按照租房合同约定应该在2022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但是因为资金临时紧张,导致实际支付时间2023年1月份,支付后房东才把发票交给甲公司。

  分析:在该案例中,发票日期虽然已经跨年度,实际付款是在2023年,做账肯定是在2023年吧!难道你好意思让人家房东重新给你开具发票?因为完全就没有必要啊。如果你真的叫人家重开发票,人家绝对会耻笑你的专业素质。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即便是2023年的开具的房租发票,2023年入账,虽然跨年度,也应在2023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需要在税前扣除的发票,或者税前扣除需要发票,企业只要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取得都是可以的。

  【案例3-2】某公司在2022年12月份在电视台投放了广告,按照合同约定在12月31日通过网银支付了广告费10.60,电视台在2023年1月4日开具了专用发票。

  分析:对于该笔广告费由于是在2022年发生的,因此会计确认费用应该在2022年;税前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也应该是在2022年。所以,案例中虽然发票跨年度了,但是并不影响在2022年税前扣除。

  说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收到是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普票等,第2笔会计分录就不存在,收到的跨年度发票可以直接粘贴到第1笔分录后面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允许超出5年。

  【案例3-3】某民营公司老板在2022年12月份报销了2020年度的差旅费(理由是忘记了),里面包括了2020年度的飞机票、住宿费、餐饮发票等10万元(假定不考虑业务招待费的问题以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分析:对于上述业务,非公有制企业的财务专员绝对没抵抗的能力,只能给予报销。既然报销了,企业会计上肯定有必要进行账务。

  税务上按照15号公告就需要“追补”扣除,不能在2022年度税前扣除,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需要调增。若企业忘记进行“追补”扣除,税务局检查发现后也不得在2022年度税前扣除。

  按照15号公告规定,如果时间已超越追补的最高年限5年的,就不能追补扣除,当然也不能在报销年度扣除,如果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则需要纳税调增。

  【案例3-4】继续利用【案例3-3】资料,假如时间已超越5年了(非公有制企业老板可以任性一把,请理解啊!)

  分析:由于已超越了追补扣除的最高年限,当然就不能追补扣除,也不能在报销的当期年度扣除。

  税务上按照15号公告不能“追补”扣除,不能在2022年度税前扣除,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需要调增。

  税务上按照15号公告不能“追补”扣除。由于会计上没影响报销当期的损益,所以2022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不有必要进行纳税调整。

  由于部分费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由于为建造资产所发生的,需要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并不是特别需要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对当期的纳税申报可能是没有影响的。

  【案例3-5】甲公司在2022年1月收到在建工厂的设计费发票106万元,发票开具时间是2021年12月31日。该发票款项在2022年1月支付,该设计的厂房还在建设中。

  对于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应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是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待取得发票后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后12个月内进行。

  【案例3-6】A公司建造的厂房在2022年6月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但是因为跟建筑实施工程单位存在工程量计算争议,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按照合同预估进行了转固处理,转固金额1000万元,预计还需要支付的工程款为100万元(不含税)。从2022年7月开始按照预估金额折旧,折旧期限20年,直线月,双方达成协议,A公司实际支付工程款105万元(不含税)。建筑实施工程单位提供了2022年12月开具专票110万元,税额9.9万元;以及2023年1月开具的红字专票5万元,税额0.45万元。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由于在12个月内,可以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其折旧额可以税前扣除。因此,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不有必要进行纳税调整。

  折旧按照调整后的金额重新在剩余期限内折旧,不调整已经按照暂估金额折旧的金额。

  (2)税务处理:由于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暂估折旧可以税前扣除不予调整;取得发票后,按照剩余金额在剩余年限内计算折旧扣除。

  通过“暂估”入账后的成本或费用,只要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的,就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不再有必要进行“追补扣除”。公司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对一些跨年度收到发票的情况做“暂估”入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存货的暂估入账,属于教科书级的经典“暂估”。在企业使用ERP软件或有进销存系统财务软件中,存货的暂估入账大多数都可以由系统自动完成。

  存货的暂估入账,意义在于确保企业存货数量不出现负数,以及确保收入与成本的匹配。

  差旅费在所有教科书中,均没有暂估入库的案例。但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年度发生的差旅费如果跨年度报销的,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就不能在报销年度进行税前扣除,而是需要追补至发生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比如,员工出差时间是2022年12月份,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发票显示的时间也都是2020年12月份,但是由于员工到年底依然出差在外,等到回公司报销的时间就是2023年1月份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允许超出5年。

  跨年度的差旅费用虽能通过追补扣除的形式进行税前扣除,但是操作很复杂,对这种可以明显预见可以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据的,不建议通过追补扣除办理,而是直接在纳税年度直接按照“暂估”金额入账。

  当然,对于差旅费的“暂估”不是乱估,最好让出差部门或出差人员做到合理的预计。

  等到出差人员实际报销时再冲减暂估的负债,如果费用金额有差异的,再调整费用金额。

  当然,如果差旅费金额比较小,影响不大的,或者主管税务局默认企业在1月份可以报销并税前扣除上年度的差旅费的,实务中也能不暂估差旅费。

  与差旅费类似,企业投放的广告已经实际发生,但是因为各种情况,可能会引起既没有付款,也没有收到发票;或是已经付款,但是没有收到发票。

  说明:这里是借用“暂估入账”的概念,说明企业只要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管是否收到发票,还有是不是付款,会计上都应及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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