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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新疆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附属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施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渠道、工程专业性或者保护地方、部门利益为由,对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部门垄断。

  第四条地、州(市)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形建设市场,为招标人依法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提供完善的信息、场所等服务功能。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接受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对本专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六条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采取公开对外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对潜在投标人的数量不得加以限制。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必须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1、水利、交通、能源、电力、邮电、城市市政公用工程等大型基础设施的勘察、设计;

  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立项投资1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和建筑高度24米以上单体公共建筑的勘察、设计;

  3、12层以上住宅的勘察、设计和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的总平面设计;

  4、新建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上或者改建、扩建工程投资6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的设计;

  5、城市重要地段和沿街主要建筑、大中型城市雕塑、纪念性建筑及风景游览区的主要建筑的设计。

  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5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下列项目:

  (2)新建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或者改建、扩建工程投资6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5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由招标人依法在有形建设市场组织,并接受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建设工程属于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资管理的,实施招标投标监督的部门,应当将行政监督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相分离,组成项目法人履行招标人的权利与义务。

  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投资1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1、自治区投资5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2、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各部门、各地区及其所属单位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限额以下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以及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地、州(市)监督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形建设市场组织招标活动。

  2、取得财政、审计或者银行对跨年建设工程资金基本落实、当年竣工建设工程资金全部落实的审核文件或资信证明。

  3、附属设备采购有设计图规定的设备清单及便于订货的技术资料和设备概算,非标准设备还应具备完整的设计图纸;

  4、单独进行装修工程招标的,装修设计的具体方案已经确定,与其相关的土建、安装等工程进度达到装修工程项目施工的要求;

  (六)招标人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设备清单等;

  第十三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有与招标工程管理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应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人确定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事权划分,向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监督手续。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分别载明下列招标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数量、主要技术方面的要求,设计招标需附设计深度要求,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需附施工图纸及设备清单;

  (九)投标文件编制、密封、印鉴、投标地点、投标期间以及载有别的需要说明事项的投标须知;

  1、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招标的,需提供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步设计阶段招标的,需提供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立项文件;

  第十七条招标人按下列内容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核检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潜在投标人:

  (二)勘察设计单位需提供工程勘测考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和收费资格证书;施工公司需提供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工程监理单位需提供资质等级证书;设备生产厂商需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检验报告;

  (四)近三年完成的主要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名称、状况,设备生产厂商需提供设备生产能力、生产销售情况;

  (五)当年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一览表,附属设备、材料采购需提供供货订单一览表。潜在投标人有义务向招标人提交能证明本条规定条件的法定证明文件或别的资料。招标人应当妥善保存,届时如数退还证明文件或别的资料,并负有为潜在投标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据国家法定条件和招标项目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核检查,招标人不得非法设置市场准入、投标许可、资格认证等限制平等竞争的条件,或者设置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招标人将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施工、附属设备材料采购一项或多项分别进行招标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有关招标发包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除单独设计的工艺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部分和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数额以上的装修工程外,招标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单体工程的设计、施工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依法单独发包的装修工程,提倡由具备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的装修单位一并承包。招标人将勘察、设计平行招标的,必须选定其中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为主设计单位负责整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总体协调。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一般应当编制标底,也能够使用无标底竞标方式。标底编制应当在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招标,一般采用方案竞选的方式。工程监理招标一般是通过监理大纲比选方式,择优确定中标人。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招标人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收费标准作为中标条件。

  (一)编制标底应当以招标文件及有关联的资料为依据,在核定的概算或投标人可承受的投资包干限额以内计算工程建设价格,如有突破,需经投标人同意,立项批准的项目需经批准机关同意;

  (二)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系数组成,依照工程建设价格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预算定额和计价方法,或者以机电设施市场平均价格为基数,综合不可预见费和技术措施费等相关联的费用编制。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后,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做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其变更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招标人终止招标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可以少于20日。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的资格条件,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区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疆投标的,应当依照《新疆尔自治区区外建筑企业和事业单位管理办法》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投标单位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1)主要设计图纸:总平面图,首层、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公共建筑需附建筑渲染图;居住小区还应有总平面设计、道路、绿化、管网等专项工程设计图纸;

  (3)主要经济指标(包括工程投资估算、经济分析、经营型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主要设备清单及三材用量;

  4、拟用于工程监理项目的主要质量检验设备、仪器,或委托法定单位检验测试的协议;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应当字迹清楚,内容齐全,表达准确并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鉴,勘察设计文件还需专业方面技术负责人签名,加盖勘察设计单位资格章、注册师执业章。投标文件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内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签收证明,逾期送达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对中标项目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一定要符合下列条件:

  (二)分包单位一定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禁止中标人将中标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禁止中标人将中标的全部建设工程或者附属设备、材料的采购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中标人转让监理业务;禁止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勘察、设计、监理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竞标;施工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禁止投标人采用贿赂、给回扣或者其他好处等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二条开标应当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及其他相关的单位代表参加,宣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由投标人代表或者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效投标文件,均应当当众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不可以少于三分之二。

  参加评标的专家应当从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认可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有关专业的专家中确定。一般项目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有特殊技术方面的要求的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应当经招标监督部门认可。评标人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评标人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中标条件评标,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数量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或者依照招标人事先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一)以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案、工期(供货期)、主要材料用量、服务的品质、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报价以及投标人经营业绩和信誉等各项标准综合评价中标;

  第三十六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均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有明显出入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标底编制错误,废除标底,以投标人有效报价平均值作为评标标准做评标、定标;

  (二)属于投标人错误,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否决所有投标或者废除标底,应当经招标监督机构核准。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评标的有关情况,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八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还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一经发出,招标人或者中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勘察、设计的具体方案定标后,应当由中标人完成勘察成果、进行施工图设计,且主要设计人员不得擅自变动。如因特殊原因变动主要技术人员的,需征得招标人同意。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实行勘察、设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向未中标的勘察、设计投标人支付方案设计费。

  第四十一条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二条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招标人能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不超过勘察、设计、监理收费的2%;施工招标,招标人能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函或者抵押担保,履约保函或者抵押担保的金额不超过合同价额的2%。

  第四十三条法定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实施监督:

  (一)对备案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是不是具备相应的组织招标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

  (三)对招标、开标、评标、定标是不是满足法律、法规和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及招标文件中载明的程序实施监督;

  (四)受理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及招标文件中载明的程序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纠正和查处。

  第四十五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将依法招标的项目指定发包,不得利用职权影响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六条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第四十七条对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质疑和投诉。受理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颁布的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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